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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天啦噜 原来可以这样对付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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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小三”事件频发,各种原配打小三的视频也在网上频繁曝光,一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原配都抑制不住内心愤怒的小火苗。

  基于社会现实,形成了一系列的称号:大元-二奶-小三,是对“第三者”的贬称。

  与此相关的几个词是“小三转正”、“转正了的小三”,是指第三者成功拆散一对夫妻,从而使自己升级“转正”为对方的合法配偶。

  ◆在法律上的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当婚姻遭遇小三,除了愤怒和打小三,应该怎样处理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呢?

  一、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追究“小三”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通俗地讲,《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适用于告有出轨行为的配偶,而不能用于告“小三”。

  这意味着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达到向“小三”索赔的目的。

  (一)法学理论上的待解难题《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所保护的法益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若要将原配向“小三”主张损害赔偿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则至少需要解决以下法学理论难题:

  法学理论界一般将“小三”侵害的权利定义为“配偶权”。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配偶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明确反对设置配偶权的不在少数。

  即使承认配偶权,那么,配偶权在性质上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这尚处于初步探讨阶段,远未形成通说。有人认为是绝对权,有人认为是相对权,也有人突破二元分野(指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特点。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类型采取了具体列举和一般概括相结合的规范方式。

  问题接踵而至,“配偶权”是否在“人身、财产权益”范围之内?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明确、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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